婚前购买的房子 离婚归谁看证据
张晶和李明在2003年举行了婚礼,但没登记。2004年,他们有了个女儿。2005年张晶出钱50万元买了套房子,房产证上所有人写的是李明,2006年张晶和李明办理结婚登记。
现在,张晶和李明感情不和要离婚,李明说该房是自己的婚前财产,请问这所房子应是谁的呢?
马广宇律师:本案中该房是谁所有要根据具体的证据来判定。首先,张晶和李明2006年办理结婚登记之前的关系应是同居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
如果张晶有自己婚前出资50万元购房的确切证据,比如银行汇款单、自己为此向朋友借款的借据及其他证人证言等,即能证明该房产确属自己婚前购买,则该房产应判归张晶所有。
其次,张晶如果没有上述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那么根据不动产房地产所有人以证书上记载为公信的原则,该房产应认定为李明婚前个人财产,会判归李明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