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可以受理以下精神损害赔偿案件:
一、自然人的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受害的自然人为原告。
具体包括: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4、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
二、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监护人为原告。
三、死亡自然人的相关权利遭受侵害的,——因上述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近亲属为原告。具体包括: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物品所有人为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