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各方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的人数均不得超过几人

2011年01月24日16:51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当事人各方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的人数均不得超过几人

鉴定委员的邀请必须本着当事人回避原则,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及参加过该病员诊治、检查、会诊的人员及病员亲友均不得做为鉴定专家参加鉴定会。

根据被鉴定事件的情况,由行政秘书指定有关学科专家5~9人参加鉴定会。

凡参加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会的鉴定委员会不得参加同一病例的市级医疗事故鉴定。但市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可要求区(县)级鉴定委员会的秘书到会介绍区县级鉴定会的情况。

参加医疗事故鉴定会人员除鉴定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外,还有该病员的经治医生、了解事故或事件的其他医务人员及科、院有关人员参加(除有特殊必要,一般不超过四人),非院方当事人即病员和家属(包括当事人所聘律师)限四人;

受法院、检察院委托的鉴定,法院或检察院可派1~2人参加鉴定会听取陈述并可向专家询问有关医疗技术方面的问题,但一般不参加专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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