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诉讼的案由选择
医疗纠纷的案由的选择和确定,对诉讼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主要的影响是它可能决定法律的适用、鉴定与否及鉴定方式、举证责任的分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赔偿的数额、诉讼时效等,因此,当事人在诉前应慎重分析研究案件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正确选择和确定案由。
一、医疗纠纷的案由
当事人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起诉案由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确定医疗纠纷案件的案由时,都存在比较混乱的情况。“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赔偿”、“医疗事故赔偿”、“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医疗纠纷”、“医疗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医疗意外死亡纠纷”、“医疗服务合同”、“医患合同纠纷”、“医疗产品质量纠纷”等各种案由名称均可见诸于法律文书。出现这种混乱原因,一方面是当事人在起诉时,不清楚或暂时不能确定案件各方的法律关系,更重要的方面是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法官和书记员)对医疗纠纷案件认识的不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将民事案件分为四部分五十四类300种,在种案由下还有若干项。涉及到医疗纠纷的案由有服务合同纠纷之医疗服务合同纠纷[134.(1)]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之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214.(6)]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将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与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分列,一般认为,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除包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外,还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中增加了一项由非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在地方人民法院的工作文件中,对由非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内涵和外延各有不同规定。
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指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不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不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1)
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包括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和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
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包括以下纠纷:
(一)因医疗故意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
(二)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行为造成患者伤害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确因其诊疗、护理
行为存在过失引起的赔偿纠纷;
(三)其他违反医疗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2)
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来看,我们可以将医疗纠纷的案由归纳为二种三项:
第一种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第二种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其中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二项。*
二、诉讼时案由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对确定案由是这样规定的:“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也就是说在诉讼中有立案案由与结案案由之分,前者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后者是以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确定。
由于法学界和司法界对“诉审一致”原则,存在分歧,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包括医疗纠纷在内的民事案件时,并不总是以原告的起诉为限,法院在立案审查和案件审理过程中,改变案由和扩大或缩小审理范围,都是常见的现象。
对于当事人来说,因对事实认识和法律知识理解的不够,在起诉时准确反映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有时是困难的,有些案件也确实需要通过诉讼中的法庭调查,来正确认识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