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义务
⒈ 诊疗义务:是医师根据患者的要约,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正确地诊断患者所患的疾病,并施以适当的治疗。
⒉ 制作、保存病历的义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⒊ 取得患者有效承诺的说明义务:是指医务人员为取得患者对其将对患者实施的医疗行为的有效同意,而对医疗行为有关事项进行说明的义务。
⒋ 转诊义务:医院、诊所因限于设备及专长,无法确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之治疗时,应建议病人转诊。⒌ 附随义务:医疗注意义务;疗养指导义务;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