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经济案件中,如果对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规定,法院执行民事、经济案件的强制措施有:(1)查封;(2)扣押;(3)冻结;(4)搜查;(5)变买;(6)划拨;(7)拍卖;(8)提取;(9)强制退出土地;(10)强行迁出或拆除房屋;(11)其他强制措施。除此之外,法院还应当让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发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发行金,承担强制执行的费用。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如用暴力、威胁方法予以阻碍,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罚款、拘留直至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行政案件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方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也可以自己组织执行。其执行措施是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劳动收入,也可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另外,还可以强制迁出房屋、拆除违章建筑、退出侵占的土地等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一方拒绝发行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从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