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王某(男,1988年出生)于2006年9月11日19时许,酒后至某村8组144号出租房外,见柏某(女,20岁)一人在屋内,即闯入屋内将门反锁。王某趁酒劲将柏某衣服扒了,采用嘴咬、凳砸等手段,欲对柏某实施强奸。因柏某奋力反抗而未遂。2006年9月13日公安局对王某因涉嫌强奸罪刑事拘留,9月26日经法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局执行逮捕,2006年11月2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例分析:
王某于2006年9月11日19时许,酒后至某村8组144号出租房外,见柏某即打闹,砸东西,拉衣服,其后呕吐,跌地昏睡,公安局《刑事案件登记表》中称“其明显出现醉酒症状”。证明王某当时的主观意识力是非常差的且当时并未实施强奸加之其为未成年人,犯罪未遂,应减轻处罚。
审判结果
经法院审查,根据被害人柏某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蒋某、范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对犯罪地点的指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害人柏某的病例,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其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但在王某实施强奸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且王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同时,王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犯罪的危害后果较小,应当减轻处罚。因此,法院判决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