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2011年01月26日16:23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医疗事故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是这样规定的: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如何理解“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规定明确具体。
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内容来看,被扶养人在60周岁以上的只要不超过15年就不违法,实践中有一部分人也这样认为。但是这样就导致61周岁和69周岁赔偿数额一致的结果,并且导致69周岁赔偿15年,而71周岁就最多赔偿5年。这样的结论是使人无法理解的。应该如何解释和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的规定?看来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和最高法院的规定存有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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