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罪名的意见》规定,走私罪共有12个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走私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将走私固体废物罪修改为“走私废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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