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借给别人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承担责任
某单位车辆借给一个具有驾驶证的人,后该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请问是由车主单位还是由驾驶员负责?
观点一:
出租、出借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目前在我国还没有直接可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现成的司法解释。
已经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曾规定:交通事故由车主负责垫付的责任,但随着新《交通安全法》实施,车主负责垫付的责任已经得到废止。那么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车主的责任如何承担,没有了法律依据。若没有进一步的规定或者解释,根据民法的自己责任原理,应由侵权人即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人自己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在驾驶人的控制下,侵权人就是事故肇事者(一般为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若不是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人,一般不应视为侵权人,那人民法院只能判决交通事故肇事者直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车主在什么情形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呢?具体有三种情形:
一是车主作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只要尽了严格的审查义务,出租(借)给了具有驾驶证且具有一定驾驶机能的人,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不应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责任。租(借)车人实际控制、运行车辆过程中,由于自身的过错而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租(借)车人是实际的侵权人,理应单独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当机动车辆存在安全运行瑕疵时,如:机动车主因疏忽大意在出租、出借车辆时未向租(借)车人履行告知义务,而作为租(借)车人也因疏忽大意而未向机动车所有人了解机动车存在的与安全行驶有关的瑕疵时,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作为出租、出借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应与承租人、借用人作为共同赔偿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是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机动车无瑕疵,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单独赔偿主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观点二:
我国新近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车主驾驶车辆导致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明确规定。而根据通常审判实践,在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车主须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大致有以下几种:将车辆借用给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等不宜开车的人、肇事司机下落不明或者在借用车辆过程中存在过错等。
对此,对于车主是否承担责任,应当从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两方面上加以分析。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是基于利益和信任关系自主支配其车辆的使用权,在此情形下,车辆所有人和借用人都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同时也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如发生交通事故,借用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而且,车辆是一种高速运输工具,对环境以及安全均存在潜在的危险。因此,车主应当具有严格管理车辆的义务,而其自愿将车辆借予他人,脱离自己管理,由他人进行自由支配的行为,也就说明了其愿意承担车辆在借予他人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风险。所以,从此角度分析,车主亦应当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对于受害人的损失,我们认为,张某应当予以赔付。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本案车辆投保了车辆保险,张某可在赔付后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金。如果本案车辆没有投保车辆保险,则张某可在赔偿范围内向司机李某进行追偿,因为毕竟李某才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和过错。
观点三:
司机私自将车外借出险 车主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 司机未经车主同意,私自将汽车出借他人,结果车辆肇事致人损害。2月13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车主田影赔偿原告6万余元,借用人负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