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确定

2011年01月27日08:54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机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确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该规定确立的应该是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是不相同的。

  对无过错责任的正确表述应该是:无论行为人有无过失,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加害人只有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才能免责,否则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过错推定仍然是过错责任的一种,虽然适用过错推定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但过错推定在理念上、在是否需要证明过错等问题上与无过错责任有着较大的差异。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应该适用《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


  免除机动车驾驶人赔偿责任的确定标准。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的故意是免除机动车驾驶人赔偿责任的唯一事由。相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机动车具有更强的机动性能和回避能力,在双方均违章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入的风险是侵害他人导致的赔偿风险,而非机动车驾驶入或行人的风险则是自身的伤亡,因此,机动车驾驶人理所当然地要承担更高的危险注意义务。即使机动车驾驶人不违章,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违章,仍然不能免除前者的规避危险发生的义务。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凡有事故,机动车驾驶入均要赔偿。在机动车致伤(亡)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的情况下,同样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因果关系原则。在非机动车驾驶入或行人故意的情况下,即使机动车驾驶人谨慎驾驶,仍然无法排除伤害后果的发生,机动车驾驶入的行为与非机动车驾驶入或行人的伤亡没有因果关系,不应由机动车驾驶入承担赔偿责任。在机动车驾驶人违章的情况下,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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