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在生产型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属于高发,就工伤问题,提出如下要点:
(一)哪些情形可被认定为工伤?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以下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七项规定中需注意的是第2项和第6项,在第2项中,特别将工作时间前后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也列入工伤;第6项则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列入工伤,另外,对于员工出差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损害(包括机动车事故),根据有关司法判例,则认为从员工出差时起至员工返回单位(或家里)的时间内均视为工作时间。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员工违反操作规程或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导致工伤或工亡,是否按工伤处理?
除去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醉酒、自杀自残之外,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受到伤害,均可认定为工伤。即使员工违反操作规程或员工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均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三)工伤认定的程序是怎样?
工伤事故发生后,即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如下: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被诊断、鉴定为工伤的,所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
4、用人单位与职工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可以提交劳动仲裁解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职工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负举证责任:有劳动合同的,提交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的,提交证明材料,如工资条、银行卡等工资报酬领取的证明或者是单位同事的书面证明。
5、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8、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鉴定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