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我现在已与公司(外资企业)签定4次固定期(1年的,共5年)合同,在2008年2月又将与公司签定2年期的合同。
我想问的问题是:
1:如果公司在2008年2月不与我签定合同了(合同到期),是不是公司可以不支付赔偿金?(虽然我已在公司工作过5年,已签过4次)
2:如果公司在2008年2月与我签了2年期的合同,然后在2年后,即2010年2月不再续签了(合同到期)。是不是公司仍然可以不支付赔偿金??(因为新劳动法规定是从2008年连续签2次才算数)。
3:现在我们公司有一位已工作了13年的老工程师,合同到期是10月10日,在10月10日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其不再续签合同,并在11月9日为结束工作日。并没有任何经济补偿金,这是不是合理的?有没有其它途径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4:现在公司有一个集体合同,但每人有个单独合同,但都为最低工资为标准,这是不是有犯反相应规定?
答:1、如果你的合同是在08年2月到期,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应支付你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参考《劳动合同法》第46、97条。
2、如果你的合同是在2010年2月到期,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应支付2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参考如上。
3、工作13年的老工程师合同是在07年10月10日到期,《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终止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因此并没有经济补偿。
4、《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休合同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同时《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又要求劳动合同中要明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有些企业为了简便,便只写最低工资标准,但事实如果发生有什么以工资为计算基数的问题,以实际工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