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安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2011年01月27日14:14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2007年安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安徽省统计局公布的2006年度的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07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6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9771.1元。
二、2006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7294.7元。
三、200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969.1元。
四、2006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2420.9元。
五、2006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7949元。
以上费用计算标准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伤亡当事人具体情况确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我国法律对城镇居民房屋的补偿方式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交通事故处理知识排行榜
交通事故处理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