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安徽省统计局公布的2006年度的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07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6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9771.1元。
二、2006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7294.7元。
三、200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969.1元。
四、2006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2420.9元。
五、2006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7949元。
以上费用计算标准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伤亡当事人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