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3日15时30分许,某县某物资储运公司雇佣的临时库房员工肖红兵在家吃完饭后,在上班的路上,被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中巴车撞倒,致使肖红兵右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枕骨骨折,造成重伤。肖红兵受伤后,其医疗费等费用由肇事司机承担。2005年4月经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肖红兵伤残等级为三级,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但其所在单位一直未给他报工伤。肖红兵出院后,要求用人单位给他报工伤,但公司却认为他是刚来的临时工,用工还不到当初商定的3个月,双方并未签劳动合同,单位也未给肖红兵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这起交通事故已处理,与单位无关,单位不应当承担责任。
请问,肖红兵作为物资储运公司雇用的临时工,在上班途中受伤可以获得工伤赔偿吗?
本案中的焦点问题是临时工可不可以享受工伤待遇。而临时工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将如何处理。其次是如何赔偿的问题。
1、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在享有本款规定的权利问题上,这里所指的职工或雇工并没有临时工和固定工之分。同时,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这里的劳动关系不仅包括签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也包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因此,虽然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作中发生工伤,就能享受工伤待遇。
2、本案中肖红兵作为物资储运公司雇用的临时工,在上班途中受伤也可以获得工伤赔偿吗?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而肖红兵在上班途中受伤属于工伤,由前款分析可知,受到工伤的临时工是应该享受工伤保险规定待遇的。
3、本案中伤者肖红兵可以获得怎样的工伤赔偿待遇?由于本案中肖红兵所在的物资储运公司并没有为临时工肖红兵缴纳规定的工伤保险费,因此,根据条例规定该公司应当承担伤者肖红兵的工伤保险相关责任,并由该用人单位(物资储运公司)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由于肖红兵受伤是由中巴车肇事司机行为所致,因此肖红兵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肇事司机进行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