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犯罪,而交通肇事后致人死亡逃逸的认定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之一。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颁布司法解释之前,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并无统一标准,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标准只有公安机关于1996年颁布的对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规定:驾车逃离现场或者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按照这种规定来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其优点是直观、简单,但是,而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罪过形式是要求主客观相一致,可公安机关的规定只是强调了客观行为,没有注重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如果一味按照该规定执行,会造成打击面过大的结果,从而导致错案的发生。
如,被告人张某系外地的一位汽车司机,在肇事因害怕人身受到当地群众的攻击而驾车驶离现场,在距事发现场5公里的位置,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主动投案。这种情况如果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嫌疑人已经驾车驶离现场了,则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但是这种认定方法由于没有考虑到行为人主观意图并无逃逸的故意,显然,这种认定方法是不对。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作了详细规定,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指为了逃避法律惩处,而逃离现场的行为。该司法解释强调认定逃逸的行为应同时具备主观客观要件,客观方面为逃离现场,同时又强调交通肇事的主观罪过,即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行为,因此,司法解释符合了我国刑法的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要求,为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提供了理论的基础。
在司法实践中,逃逸的行为在客观上都是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但是从上述的案例中可以看出,所有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不一定都是逃逸的行为,由于司法实践的客观情况的复杂性,如何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而如何正确认定交通肇事中的逃逸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是我们应当探讨的话题。如,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的绝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中,他们都要强调自己主观不知道发生了交通肇事或者事发以后他们还都报了案等等,象这种情况应该如何正确认定交通肇事的逃逸,是我们应当解决的课题之一。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要全面充分考虑行为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因素,只有通过证据从各个进行考证,把嫌疑人主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作为一个整体综合考虑,才能对什么行为是交通肇事的逃逸作出正确认定。下面笔者对以下几种驾车离开的现场的行为进行分析,判断在司法实践中何种行为主观具有逃逸的故意,阐明自己的观点。
1、从对事发中行为人对事故的明知程度进行判断。直接表现犯罪嫌疑人主观意图的证据其实不是很多,主要是其自己的口供和其它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因此,在审查案件时,除外注重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以外,要着重通过其它的证人证言对嫌疑人的主观意图进行判断。如嫌疑人王某以及陈某一起从外回来,在超车的过程中,其车辆与吴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了,致吴某跌倒在地。王某听到碰刮声后,慌忙叫道:这次不行了,恐怕撞人。虽然明知可能撞了人,但是王某并没有停车,仍然不顾一切地驾车离开现场。在该案审查嫌疑人王某对事故发生时认知程度,王某供述到当时听到好象有人倒地的声音,虽然他当时觉得可能是他的车子撞的,但是他当时心存侥幸,并没有停车。而证人陈某的证言比较详细地反击了当时王某的行为,证实了王某当时逃跑的主观上采用一种放任的态度。在法庭审讯时王某交代当时的心理主要是因为害怕巨额的赔偿,虽然当时听到了响声,但是没有停车。而本案,分析嫌疑人的王某的行为与其主观的上的目的在当时驾车逃离现场时是统一的,又有现场证人证言的证实,因此,应当认定王某当时对肇事是明知的,而不顾被害人的生死擅自驾车逃跑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