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书面陈述
陈述人xxxx,男,1978年11月9日生,住朝阳市开发区吴家洼村二组38号。2006年10月12日20时,陈述人因酒后被人用刀刺伤后入朝阳市第二医院治疗(以下简称二院)。当晚二院诊断为“腹部刀刺伤”,并于当晚20时50分~21时30分在局麻下行腹壁伤口清创缝合术。次日上午补充诊断为“急性胰腺炎”,后经查房诊断为“急性重症胰腺炎”,但仍保守治疗。2006年10月20日,在陈述人家属的要求下,转入沈阳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医大)。医大根据二院的诊断继续行非手术治疗,但病性仍未见好转。2006年11月2日行手术治疗,术后病情好转,转危为安,于2006年11月21日出院,转入朝阳县继续治疗。陈述人由一个普通的刀刺伤发展成为“急性重症胰腺炎”,甚至生命垂危,致使陈述人不得已转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4万余元,并给自己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完全是由二院的误诊、误治造成的,已构成了严重的医疗事故。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陈述人的刀刺伤已进入腹腔,而二院的诊断却没进入腹腔,这是明显的误诊。
2006年10月12日,二院诊断陈述人的刀刺伤并未进腹腔,这从二院的陈述人病历及2006年12月25日二院“关于患者林立涛入院治疗过程的说明”便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二院2006年10月12日20时50分~21时30分的清创缝合术“手术记录”中记载:“探查左上腹伤口,其横行伤口长2cm,少量活动出血。伤道由左上方向右下方,深约3 cm,深达肌肉层,与胸腔及腹腔不相通,见局部肌肉断裂长0.5 cm,逐层缝合各层组织,包扎后安返病房。”在其后的“关于患者林立涛入院治疗过程的说明”中又进一步解释:“术中探查见伤口内有少量出血,部分腹肌断裂,手指及大镊子均不能探入腹腔……术前及术中无法判定是否穿透腹腔”从二院以上的自认上看,就是做出了出刀刺伤并未进腹腔的明确诊断。但事实是呢?医大11月2日的手术记录是这样描述的:“大网膜炎症水肿,包裹于小肠表面。左侧腹盆腔、左隔下、肝下、右侧腹多发脓肿。术中探查,原左上腹刀刺伤创口,见腹膜有一1.5 cm创口,胃结肠韧带破裂,经破裂口探查,见胰腺广泛坏死,呈黑色。”这就说明陈述人的刀刺伤已穿透腹腔并伤及内脏,但二院却诊断刀刺伤并未进腹腔且“无腹腔实质及空腔脏器损伤及血管破裂”(二院 “关于患者林立涛入院治疗过程的说明”自述),这显然是明显的误诊。
二、二院没有确诊陈述人的“急性重症胰腺炎”病因,行非手术治疗是明显的误治。
虽然二院在陈述人入院的第二天便做出了“急性胰腺炎”的补充诊断,但在随后的诊疗中,却没有对陈述人的“急性胰腺炎”的病因做出明确的诊断。众所周知,“急性胰腺炎”可以由饮酒过量、过度饮食、刀刺外伤等多种原因引起,做为腹部刀刺伤入院的陈述人,二院理应想到“急性胰腺炎”是由于刀刺伤深入腹腔伤及内脏所引起,进而行手术治疗。但经陈述人家属多次询问,二院普外二科杨主任等大夫却总是肯定地回答“与刀伤无关”,而他们只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就是因为二院的诊断为“刀刺伤未进腹腔”,结果导致二院的治疗方法就是非手术治疗的保守疗法。且不说二院的“急性重症胰腺炎”病因是否诊断清楚,单就腹腔大量积液的“急性重症胰腺炎”患者而言,也应该行腹腔手术引流术,但二院却在陈述人病情已很严重的情况下,仍对患者采取非手术治疗的保守疗法,这就是明显的误治。
三、二院的误诊、误治与陈述人的伤害后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陈述人2006年10月12日仅仅因为简简单单的“腹部刀刺伤”入院,只要二院确诊刀刺伤进入腹腔,对陈述人腹腔及受伤内脏器官做简单的手术治疗,陈述人便可以较小的代价将外伤治愈。但陈述人最终却引发“急性重症胰腺炎”,并险些因此失去宝贵的生命。在医大的全力、正确的救治下,虽然最终转危为安,但却给陈述人带来极大的身心伤害及经济损失,这完全是由于二院的误诊、误治造成的。现有证据证明,陈述人的“急性重症胰腺炎”就是因为刀刺伤进入腹腔伤及内脏器官所致,如果当初二院能确诊刀刺伤进入腹腔、如果二院能对陈述人的刀伤做全面的手术治疗、如果二院诊断为“急性胰腺炎”后能仔细地考虑一下病因、如果确诊为“急性重症胰腺炎”后能及时行腹腔手术引流术……这么多的如果,哪怕有一个如果是真的,陈述人也不会受到如此大的伤害,可以确定地说,陈述人的伤害完全是由于二院的医疗过错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