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的证据效力
一、传真件证据问题的提出
传真作为合同签订中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被广泛地运用于商业活动,特别是路途相距较远的当事人之间用得更多,而传真件的特点是当每发一份传真给对方,传真机上的记录是发过几页(纸),并不会留下传真的具体内容。对方收到的也是传真纸,所有的记录都是在传真纸上的。而传真纸的特点决定了其上面记录的所有内容(字迹)随着时间的推移(大约一年左右)慢慢淡化最终会消失得无影无踪。当事人为了保存下来,只好通过复印来解决。但事过境迁,当事人之间因为商事活动而发生纠纷,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据以证明的原件(传真件)已不复存在了,留下来的只是复印件而已。一旦接受传真的一方不承认对对方的传真合同有过用传真来答复的事实,而能查询到的发传真的时间记录也只是在发传真之后的三个月以内,超过三个月的则无法查询,当事人诉讼时提交的只能是其所述的对方发来的传真件的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来核对,如何认定其证据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