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公民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其它合法财产。被继承人在死亡前没有立遗嘱也没有签署遗赠扶养协议的,全部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涉及的遗产。
在法定继承中,遗产按两个顺序继承:第一顺序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只要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就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所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例如,甲有一子乙和一女丙,乙在甲之前死亡,则当甲死亡后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时,乙应得的那一份遗产由乙的子女代替乙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或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有以下情况的可以不均等:(一)对生活有特殊困难而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三)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四)虽无前述三种情况,但继承人自愿协商同意的,分配遗产时可以不均等。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能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