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死亡 案例

2011年01月28日22:19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医疗事故死亡 案例
 案情介绍:60多岁的杨老太太因突感胸闷被家人送到了丰台某医院急诊室,不想4个小时后杨老太太死亡。杨老太太的老伴和两个儿子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便将其告上了法院。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医院被判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5万余元。
2005年10月26日早上5:10左右,杨老太太因突然感到胸憋被家人送在家附近的医院急诊室救治,据家属说,当时杨老太太神志清楚、精神佳、表情自然、言语清晰流利,能自主陈述病情并详细介绍了她患有尿毒症的病史和在医院透析的情况。急诊室医生当即诊断为心衰,为杨老太太注射了一支速尿,并让杨老太太做透析,但要等到该院透析室7点上班后才能做。家人陪着杨老太太等了1个多小时后,医院为她进行了血液透析、脱水、强心、吸氧等治疗。到了上午8:50的时候,杨老太太突然出现意识不清、呼吸急促、口吐白沫、口唇发紫的症状,医生立即对杨老太太进行了紧急抢救,但还是没有挽回老人的生命,近40分钟后,杨老太太停止了呼吸。

杨老太太的家人无法接受老人突然离去的现实,他们认为医院在为老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过错行为,未尽救死扶伤义务,延误和错过了抢救的最佳时机,导致老人的死亡。于是杨老太太的老伴和两个儿子共同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5万余元。

医院在法庭上辩称,杨老太太患尿毒症已5年,还有多年糖尿病史,并伴有肾功能受损。患者当日出现心衰,经医院吸氧、透析等有效抢救后仍无效。在处理过程中,医院诊断正确,治疗得当,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患者死亡系其疾病自然转归所致,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关系。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中,法院委托医学会医院在为杨老太太诊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杨老太太死亡主要为疾病本身所致;但医院在诊治杨老太太的过程中,存在技术疏漏,检查和治疗没有完全到位,故医院存在过错,但与患者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杨老太太到医院就诊,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关系,医院应为其提供及时、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虽然杨老太太的死亡最终是其自身疾病所致,但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技术疏漏,检查和治疗没有完全到位的过错,医院的过错不能排除对杨老太太的死亡有一定的影响。故应对原告合理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丧葬费的等损失,本院根据博爱医院存在的过错程度酌定承担20%。据此,判决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859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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