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为把代理权授予委托代理人而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它是委托人实施授权行为的标志,是委托代理人代理权产生的直接根据。当民事诉讼当事人要与别人打官司,感到自己缺少法律知识或诉讼经验,想请位律师作代理人时,首先要与所要请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协议,然后还要出具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表明自己授予律师的权利范围。这个授权委托书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授权的依据,也是代理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限制,更是衡量代理律师是否越权,是否尽到代理职责的标志,所以,民事诉讼当事人对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要予以高度重视。
二、怎样写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
1.写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现住址。如果委托人是法人的,则应写明法人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情况。
2.写明委托事项。如委托XX在我与XX交通事故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
3.委托的权限范围,是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有效的依据,委托人写时或律师代书时一定要写明确。在民事诉讼代理中,委托代理权分为两种:①一般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只能代当事人为一般的诉讼行为,如代写诉状、出庭、收集和提出证据、辩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②特别委托,即除委托代理人履行一般的诉讼行为外,还委托代理人进行某些重大的涉及委托人实体权利的诉讼行为,如委托代理人代当事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上诉或反诉;与对方当事人和解等。如果是特别委托,必须具体写明委托事项,否则在司法实践中按一般委托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篇,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还要注意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针对婚姻案件的特殊性质,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时授予的代理权限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即“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4.写明委托的期限和起止时间,不写起止时间容易引起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