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回避和回避申请书
回避,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某一案件时,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遇到法律规定的应该回避的特殊情形,经过法定程序,就不得参与某案的审理活动和其他诉讼活动。
二、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下列情形是办案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提出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三、回避申请书的制作要点
(一)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应写明其身份基本事项或法人、其他组织的全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而被申请人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及职务。
(二)正文
写明请求事项及理由。首先说明当事人间的争议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的事实,然后指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具有法定应予回避的情形。根据此事实理由,提出要求该审判人员回避的申请。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字。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日期。
4.附项:应附上可以证明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证据材料。
制作回避申请书时,应注意:①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对象,既可以是审判人员,也可以是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虽然他们不同于案件的审判者,但却是案件审理工作的协助者,他们的活动和行为可能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有一定影响,因而法律上也将他们纳入回避人员之列,属于有关人员回避的范围之内。只要其具有法定回避情形,都可以成为申请回避的对象。②申请回避的理由一定要符合事实,应有理有据,不可捕风捉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