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司法部、民政部1993年11月10日联合发布了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明确了外国人收养中国公民的
子女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办法明确,凡是外国人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均须遵守
我国法律的规定。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的,在华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也应
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关于收养的程序,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申请。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均由该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向
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收养人的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收养人的基本情况、被收养人的对象或者具体姓
名等内容。收养申请和收养人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须经其居住地国公证机构或
者公证人公证。
收养人须提交的文件,必须经其经常居住地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
及我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具体文件包括以下8个方面:①收养申请书;
②出生证明;③婚姻状况证明;④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⑤身份健康
检查证明;⑥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⑦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主管机关同意其
收养子女的证明;⑧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申请人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
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除应当提交规
定的申请书、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
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中国县级以
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2)送养人的条件。送养子女的送养人除应当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供本人的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被收养人的情况证明外,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①被收养人的生父母(
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②被
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当提交配偶
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
的声明;③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
送养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和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④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
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
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⑤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
应当提交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弃婴、弃儿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
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
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⑥送养残疾
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证明。
(3)审查。中国收养组织接到外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提交的申请、
报告和有关证明后,认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可以协助收养人寻找收养对
象。
中国收养组织认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应当将送养人和被送养人
的家庭情况报告送交外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并告知收养人可以来华收
养子女。外国收养人确定收养对象后,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订
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