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代理授权委托书
刑事代理授权委托书,是指由委托人(刑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署的并授予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一定诉讼权利的诉讼文书。根据我国《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l2条规定,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个诉讼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第l3条还规定,在律师受理刑事案件须办理的手续中,必须有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由委托人保存。
委托人签署刑事代理授权委托书,并将该委托书交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其作用在于:第一,证实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有效身份;第二,明确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代理权限。第三,授权委托书既是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参加具体的刑事诉讼活动的书面凭据,也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诉讼代理人资格和权限的书面依据。
二、刑事代理授权委托书的写法
刑事代理授权委托书亦属固定格式文书,但与刑事辩护授权委托书略有不同。其制作要点如下。
(一)写明委托人的姓名、被委托的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如果是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还应写明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二)写明受委托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即由委托人亲自写明是一般委托代理,还是特别委托代理。若是特别委托代理,要写明具体代理事项。
(三)写明授权委托书生效的起止时间。最后,由委托人亲自签字,并注明签署的具体时间。
刑事代理授权委托书应制作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