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追诉时效的规定

2011年01月29日10:55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刑法》对追诉时效的规定
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个期限,除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死刑,同时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核准必须追诉的以外,都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对此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超过20年以后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是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又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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