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
我国《刑法》第173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出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中反诉是指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在已经开始的刑事诉讼程序里,就与自诉案件有牵连的事实以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作为被告,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旨在追究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即反诉中的被告)的刑事责任的诉讼。比方,甲、乙互殴,互有伤害,经法定鉴定部门鉴定均达到轻伤程度,甲首先自诉于人民法院,以乙将他打成轻伤为由要求追究乙的刑事责任。那么在诉讼中,乙也可以以甲将他打成轻伤为由向同一法院提出反诉,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反诉人(如乙)向法院提出反诉向法院递交的书面诉求就是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反诉人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自己的刑事责任。因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是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诉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反诉人的反诉为自诉人与他和解或者撤诉创造了条件。自诉人一旦与他和解或者撤诉,自然减轻或抵消了他的刑事责任。
二、刑事自诉案件中提起反诉的条件
(一)案件当事人方面的条件。反诉的原告(即提起反诉的自诉人)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即本诉自诉人),反诉同本诉的双方当事人是相同的,只是双方的诉讼主体地位与本诉时正好相反。
(二)时间方面的条件。反诉应当在本诉起诉以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提起。
(三)管辖方面的要求。反诉案件的管辖属于牵连管辖,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如果本诉发生移送管辖时,反诉也应随之移送。
(四)事实方面的条件。反诉与本诉在事实上相互有牵连。如前面所举甲、乙互诉对方构成伤害罪的例子,甲、乙所基于的事实是同一次互殴。否则,就构不成反诉,而是毫不相干的两起诉讼了。反诉和自诉虽有牵连,可以合并审理,但反诉和自诉是两个独立存在的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本诉原告放弃诉讼请求,终结本诉程序,并不能因此而自动终结反诉的程序;反之,如果反诉的原告放弃反诉请求,终结反诉。
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是人民法院审查并决定受理刑事自诉案件中反诉案件的基础材料。如同刑事自诉状一般,它对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制作要点
根据刑事反诉案件的自身特点,制作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时应抓住以下要点。
(一)写明自诉案件反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并标明其与自诉案件当事人的关系。这包括:反诉人与反诉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电话、邮政编码等。在明确具体的反诉案件中,对上述内容也可以不一一列举。如果反诉人已经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还应写明诉讼代理人的有关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和住址)。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写明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和地址。
(二)写明诉讼请求。要求具体写明反诉被告人侵犯反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性质以及在法律上所构成的罪名,和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究反诉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具体请求。
(三)写明事实和理由。在这一部分,要注意证明反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必须与本诉案有牵连的事实,如果无牵连,则属独立的自诉案件,不是反诉案件,需要另案处理。其他方面的要求同刑事自诉状。
(四)在证据方面,对证据、证人名单要以列举的方式逐个写清,以便人民法院查证核实。
最后,要依次写明受理该反诉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全称、反诉人和代书人(如果有的话)的姓名、反诉时间以及有关附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