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擅自单方面改变子女姓名的做法是不妥当的。双方可以采取如下方法处理:(1)子女如果年幼,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夫妻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后,才可以变更子女的原来姓名。(2)夫妻双方协商不成,而子女又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一般应该沿用原来的姓名。(3)子女自己已经有辨别能力,并且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可以由子女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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