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铁路索赔时效的相关规定
对承运中的货物、包裹、行李发生损失或逾期,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80日。自铁路运输企业交付的次日起计算;货物、包裹、行李全部灭失的,自运到期限届满后第30的次日起计算。但对在此期间内或运到期限内已经确认灭失的,自铁路运输企业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起计算。
对旅客伤亡,向铁路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1年的规定。自到达旅行目的地的次日或旅行中止的次日起计算。
对路外伤亡,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1年的规定。自受害人受到伤害的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