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私刻公章罪

2011年01月30日10:36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伪造、变造私刻公章罪
为赚取钱财,两名外地来哈尔滨的造假者私刻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用私刻的公章伪造运输业统一发票。近日,两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据介绍,2005年至2006年3月,金敬宝、李兴兵来自浙江省临海市,经二人预谋,由金敬宝委托他人帮其刻制了“北京市京南应用技术研究所”印章,由李兴兵与人联系私刻“哈尔滨万兴隆运输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和“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并用私刻的公章伪造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2006年3月23日,二人出售发票时被抓获。

  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敬宝、李兴兵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因二人认罪态度较好,而且都是初次犯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近日,二被告人分别被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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