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2011年01月30日10:39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婚姻中的第三者没有任何法律责任。今后也不可能出现对婚姻第三者有关惩罚法律条款。如果哪个国家出现这样旨在针对第三者惩罚的法律条款,一定会被联合国人权组织警告。目前世界上(除极端宗教原教旨主义地区和部分阿拉伯国家外)都没有对婚姻第三者的惩罚。

这种情况看起来很可笑,但是却有道理。这得从人类婚姻说起:
1 客观原因:
从现代科学观看问题,婚姻既是人类的进步;也是人类的无奈。人类本来是动物之一。在原始部落里男女之间并没有相互专有权。这一点就像现在的动物界一样。后来人类走向文明,开始用文明的手段约束自己。这才出现了婚姻。可是科学家发现最初婚姻产生的根源竟然是“强者支配意识”。就是说:我的,别碰!后来这种强权支配被解释成人类文明,并说成是人类的自我约束能力,这实在是有些牵强。
另外,人类本身所带的动物性仍然在顽固地左右着人类。现代科学证明:在男性的潜意识里,性和爱情是分离的。和婚姻以外的异性有关系并不见得就不爱自己的配偶。妓女的存在就是证明。
孔子说:食、色性也。就是说食欲和性欲是人生下来与生俱有的本能。既然是本能,任何约束都显得软弱无力。比如人都喜欢好吃的食品。如果从法律上规定禁止吃肉食品,你觉得可能吗?所以从上个世纪70年代就有人提出“婚姻是反人性的产物”这样的口号。只不过不太好弄而已。
结论:由于现代道德观已经赋予给婚姻文明性,那么每个人一生下来就学到了关于婚姻的规范。而婚姻的反人性和反自然性却很少有人去更深地探讨。以致于当真的人性和自然性被流露出来时,定会遭到周围的挞伐。著名性学家安达尔有句名言:性是人类的本性,爱情是人类创造出来的颜色,婚姻是人类自己套上的绞索。

2 主观原因:
源于人道主义。从法律上讲,第三者永远都有受害嫌疑。这是因为婚姻本身太复杂了。而婚姻本身的问题很难被人发现。许多情况表明,当第三者出现时,调查结果往往三人都有大小不同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惩罚任何一个人都是不公平的。
法律要处罚第三者,首先碰到的问题就是在如何界定第三者上,根据法律专家解释,“第三者”是指明知过错人存在有婚姻关系还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人。那么,发生多少次性关系才成为第三者呢?是不是发生了一年或数年之后还可以去控告呢?为什么必须是肉体上的外遇而不包括心灵的外遇呢?美国学者认为,同肉体外遇相比,单纯的心灵外遇更具有背叛性,特别是女人,当她们对另一个男人产生情感上的强烈欲求时,总会倾向离开丈夫,尤其她们的婚姻并非出于感情之结合或在不清楚理由却想走出婚姻时更会如此。此外,处罚第三者还会面临如何取证,如何找到第三者以及如何处罚等困难,在操作上确实存在不少问题,而操作性又是法律必须重视的一个方面。既然在操作上有一定的问题,那么对婚外情进行法律控制是不是有非常大的作用或效果,以至于非得动用法律不可呢?法律是神圣的,但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柏普有句非常有名的格言:“犯错误是人性,宽恕则是神性”。以理性的方式和道德的说教感化他们以更多的婚姻家庭专家和专业社会工作者拯救他们,家庭和世界都会是美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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