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第10条,
内地居民自愿登记离婚的,应至一方户口常住地。不一定非在原婚姻登记机关。
内地居民和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自愿在内地离婚的,应当到内地居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这一点和结婚登记指定的机关不一样,结婚登记机关是必须去省级政府或省级政府指定的机关。
内地居民离婚,应带上:1、身份证,户口簿;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若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还必须带上:本人有效的通行证、身份证,外国人和华侨要带上护照和其它有效的旅行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