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构成四级医疗事故被判赔偿3.3万元

2011年01月30日23:06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案情介绍:程女士的手指被瓷片划伤,到青岛位于市北区一家医院就诊时,医生只做了简单处理,3个月后病情不见好转,重新检查才发现食指肌腱断了。程女士拿着一份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将医院起诉到法院。6日,记者从市北区法院了解到,法院认可了程女士提供的鉴定书,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2006年8月30日,程女士左手手指被饭碗的瓷片划伤,流血不止,赶紧到了骨伤医院门诊就医。医生检查伤口后,排除了肌腱神经等重要结构损伤,认为各指头的功能正常,清创缝合后,让程女士离开了医院。可是之后的三个月里,程女士始终感觉左手食指疼痛,复诊时终于发现了食指存在伸肌肌腱断裂的表现。程女士感觉,当初医生在检查及缝合手术中存在失误,不仅没有查出问题,还导致手指肌腱断裂,决定通过法院向医院讨个说法,因此向市医学会申请医学鉴定。

去年11月,市医学会召开鉴定听证会,并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听证会上,医学会分析,程女士在就诊过程中,没有左食指伸肌腱损伤的描述,不能排除肌腱损伤的可能。去年8月1日再诊时,程女士的食指轻度鹅颈畸形,伸屈时近指关节背面轻微痛,伸指活动受限,确诊为左食指伸肌腱损伤。鉴定结论为,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左食指伸肌腱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同时,鉴定机构也提出,程女士受伤早期症状不典型,诊断比较困难,因此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程女士随后将骨伤医院起诉到法院,向法院提交了病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伤残等级和后续医疗费评估意见书等证据后,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市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程女士因左手食指外伤到医院诊治,院方没有及时发现程女士左手食指伸肌腱损伤,导致诊治延误,致使原告遗留伤残并需要后续治疗,院方的过失被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因此,因事故给程女士造成的损失,院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机构的结论,医院只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按照四成责任计算,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后续医疗费共计3.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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