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对分割财产的新规定
离婚只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结婚后获得的财产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所谓年限的转化问题,如果因离婚造成生活困难,可要求对方适当给付补偿。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只要证明财产是夫妻共有的,而不是单方面所有,如果离婚的话,可以分割财产。 提出这个问题,可能仍然受法发(1993)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影响。但实际上根据200 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的《婚姻法》已经废止了该条规定,将夫妻一方或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通过第十七条、十八条予以明确规定。
按照上述规定,原属于个人的财产部分,只要所有人不主动放弃所有权,则该财产将永远属于个人财产,并不因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而发生变化。因此,离婚时双方可以分割的只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对方有过错,无过错方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夫妻离婚分割财产并不受结婚年限的限制,法律也没有具体的规定.离婚只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有孩子,要处理还孩子的抚养与教育问题.若一方有过错,则无过错方依据<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只能分夫妻的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