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协商是现阶段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非诉解决机制,调查显示70%-90%的医疗纠纷是通过自行协商解决的。
自行协商,也称之为和解,是一种旨在相互说服的交流与对话过程,这种过程实质上是纠纷当事方之间的一种交易活动。严格来说,和解并不是一种特定的制度,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它更像是促使当事方面对面地相互协商并达成协议的手段。自行协商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协商解决方式。
自行协商的特点:
1、自治性:在解决纠纷中无须借助第三方,具有较高的自治性。
2、灵活性:在形式和程序上没有硬性的随意性使得和解具有极大的灵活性,正由于此,和解往往可以和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同时使用。
3、结果的契约性,通过和解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自愿情况下的一种合意,其性质相当于契约,一般说来,对当事人具有合同法上的约束力。
一般认为,自行协商在纠纷的解决中可以起如下作用:
1、它是以妥协,而不是对抗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2、当事人有更多的机会和可能参与纠纷的解决。
3、有利于保守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4、经当事人理性的协商和妥协,可能得到双赢的结果。
因此,在医疗纠纷激增的今天,自行协商的解决方式应该说是一种有效、便捷地解决医疗纠纷的好方法。
但自行协商在实践中却变了味,成为医患双方的无奈之举,甚至成为患者方非理性维权的渠道与工具,名为“自行协商”,实际上却违背自行协商自愿性这一最根本的特点与原则。患者方选择自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原因在于,通过诉讼途径耗时费力且获得赔偿低微,自行协商不需要太多的成本。对医疗机构来说,无休止的协商,即便患者方不采取过激行为,也让医疗机构不堪其扰,更不要说采取过激手段的“协商”。“花钱买平安”,以避免患者方不理性维权对医疗机构造成的不良的社会影响是医疗机构选择自行协商解决的主要原因。
自行协商的自治性容易导致解决过程中的非理性,激化矛盾,酿成事端,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因此,虽然自行协商是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方式,但并不是医患双方所乐见的非诉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