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作为用人单位,如果以第(1)理由解除的,则在招录员工时就应该书面明确好条件,不然员工来了,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是解除不了的,你条件都没有凭什么说他人不符合条件?如果以第(2)条理由解除员工的,这也是预料将来诉争中最多的,作为用人单位,一定要按法律的规定来制订好规章制度。(有民主程序和公布,作为公布,也即证明劳动者知道这个制度,在入职培训时员工要有签名,在劳动合同书中明确规章制度作为合同附件也是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