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施行,该《解释》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在赔偿方面提高了赔偿标准、延长了赔偿期限、增加了抽象损失的赔偿项目。不少人认为医疗事故赔偿应适用该解释,医院又将面临自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以来第三次诉讼高峰。但根据该《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精神,《解释》不适用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解释》内容并未明确涉及到医疗事故的赔偿,因而其效力不涉及到医疗事故的处理。《解释》主要是针对人民法院在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