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能以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我与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工作满一年,单位就在当年年底多发一个月工资,由于单位一直拖欠我去年11月、12月份的工资,今年元月,我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单位认为我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给经济补偿金,请问单位的说法合法吗?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员工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拖欠你11、12月份的工资,属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你可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得到经济补偿金。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深中法2006(88)号] 第九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每一合同履行期满由用人单位予以发放“解约补偿金”,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期满终止发放补偿金,后双方依然延续劳动关系的,如用人单位不当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计算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时应以其连续工作年限计发,已领取的上述款项应予以扣除。所以,你与单位每做满一年多发一个月工资的约定,属于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而经济补偿金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出现后,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支付给你的经济补偿,两者不能等同,更不能相互替代。单位的说法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