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患病期间遭辞退获得赔偿四万元
患了恶性肿瘤的陈小姐,在家休息和治疗期间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陈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相当于12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日前,黄浦法院作出判决,支持陈小姐的诉请。
2001年3月1日,陈小姐被某商品开发有限公司聘用,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陈小姐又和该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期满前30天内,双方若有异议,可提出不再续签,合同将在期满时终止,否则将按原合同期限自动顺延。
2002年8月,陈小姐患上了妇科恶性肿瘤,于是向公司请了病假。去年2月28日,因在合同期满前的一个月,双方未提出异议,故双方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2004年2月28日。在合同续签期间,陈小姐因病情恶化住院治疗。去年9月18日,公司以陈小姐不能继续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和陈小姐的劳动合同,并以陈小姐两年6个月的工作年限支付了3个月工资计11730元,及一个月工资的替代通知金3910元。陈小姐对解除劳动合同不服,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被驳回后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患重病绝症的员工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增加给付员工医疗补助费。最后,判决该公司支付给陈小姐一年的医疗补助费共计469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