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医疗事故案例
案情介绍:民工宋小华因骨折到某民营医院治疗,后又转院到某“三甲”医院,怎知经长时间治疗后,骨折未愈并造成终身残疾,后经鉴定医院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11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照南京市城市居民收入标准,一审判决两家被告医院共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万余元。
现年59岁的宋小华事发前在南京双闸码头一黄沙经营部打工。2006年6月7日,宋小华工作时右前臂不慎被吊机碰伤,送往市内一家较有名气的民营医院,被诊断为右挠骨近端骨折。当日医生为他施行了手法复位并石膏托固定治疗,10天后被安排出院。后宋小华3次复查,每次医生都要求他继续石膏托固定伤臂。两个月后,宋小华仍感觉伤势无好转迹象。8月6日,宋小华复查拍片显示,骨折端分离并稍移位,无明显骨痂生长,这表明此前的石膏托固定治疗完全失败。医生建议宋小华转往某“三甲”医院治疗。
8月7日,心急如焚的宋小华入住某“三甲”医院,医生诊断其为“右桡骨陈旧性骨折”,并于两天后为他做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并于8月22日出院。此后他遵医嘱先后5次去“三甲”医院复诊,并多次按要求拍片检查,均被告知“骨折对位好,骨折已愈合”。然而此次治疗9个月后,宋小华伤情依旧,后来他终于获悉自己的伤已不可能好了,右臂成了终身残疾。
在两家医院花费近1.5万元后,不仅没能治好伤,反而把右臂给治残了,宋小华欲哭无泪,于今年5月将两家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7万余元。
被告某民营医院辩称,当初没有给原告手术治疗,是因为原告拒绝使然,原告后来骨折治愈不好,纯属自身原因造成,同时也存在原告再次受伤的可能。被告某 “三甲”医院辩称,陈旧性骨折会使手术更加困难,并容易造成感染等并发症,被告对原告的治疗符合相关规范,手术操作无任何过失。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委托南京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最终结论为:本病例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在医方责任中某民营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某“三甲”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医疗事故鉴定报告》还对两家医院的医疗过失分别进行了分析。
通过查明的事实,结合医疗事故鉴定对医方过失的责任分析,法院认为,被告某民营医院在对原告的骨折复位不到位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发现问题而改变治疗方案,而是继续用原来方法对原告治疗两个月,对此应认定民营医院的治疗违反医疗常规,构成医疗过失;被告某“三甲”医院在手术中操作不当,造成原告桡神经损伤,导致原告伤情难以恢复,亦构成相应的过失。由于某民营医院的过失增加了某“三甲”医院的治疗难度,所以在原告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中,某民营医院的责任大于“三甲”医院。
根据上述认定,法院结合原告方的损失证据、损失范围、事故等级及两医院间的责任区分等,确定了两被告的赔偿数额。考虑到宋小华是在南京市务工而造成的伤害,故法院按照南京市2006年度城市居民生活费标准,判决被告某民营医院赔偿宋小华各项损失 62383.12元,某“三甲”医院赔偿18598.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