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后发现未终止前已经怀孕怎么办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女职工不注意保护自己的权利,有的人在劳动合同期内怀孕,但是其不知情,等到劳动合同终止后才发现,女职工到原单位要求补签劳动合同,但是,单位以该职工已经与企业办理了自愿离职手续,视为该职工已经放弃了此项权利来对抗女职工,女职工觉得自己确实是办理了离职手续,就不再追究此事。
但是,我认为女职工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原因是:根据〈〈劳动法〉〉29条以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的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至于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终止了劳动合同,依照〈〈民法通则〉〉第54条55条的规定,女职工在离职时不知道怀孕的情形,应该认定为重大误解,应该予以撤消。所以,我认为劳动合同终止后发现为终止前已经怀孕的可以要求原单位续签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