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误诊案例赔偿
由于医院的误诊,怀孕的魏女士不得不做了堕胎手术。为此,魏女士将该医院告到法院,要求被告医院赔偿2000多元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和1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判决医院赔偿魏女士各项损失2000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1000元。
2005年6月5日,怀有身孕的魏女士到被告医院检查,被告医院初步诊断为先兆流产,要求魏女士次日做B超检查。6月6日经B超检查,诊断先兆流产,魏女士得知此结果后表示放弃保胎,于是被告医院就为魏女士开具了抒罗康颗粒、产妇安颗粒、益母草冲剂、黑白热敏片等抗菌药物,并要求魏女士一周后复诊。6月13日,魏女士到被告医院复查,经B超检查结果竟为:胎囊未见明显异常。魏女士觉得自己已服用了药物,担心对胎儿的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不得不决定人工流产。6月27日,该被告医院免费为魏女士实施了人工流产手术。
魏女士认为,被告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却作出错误诊断,伤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并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故起诉要求予以赔偿。
丰台法院认为,魏女士与被告医院是医患关系,被告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负有提供安全服务的基本责任和义务。由于医院的接诊医师不够慎重,让魏女士服用了抗菌及促进子宫收缩的药物,致使魏女士在得知胎囊无异常后,难以选择保留胎儿,故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魏女士因此造成的医疗费及合理的误工费损失。由于被告医院的过错,给魏女士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应适当赔偿魏女士精神损失,赔偿数额酌定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