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赔偿的法律依据

2011年02月08日19:34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医疗费赔偿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4条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颁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58条第(五)项规定,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50条医疗事故赔偿,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1月21日施行)第四条医疗费用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从上述法律、规章及有关司法解释上看,医疗费的赔偿应以实际的医疗费用开支为据予以赔偿已十分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医疗费用的赔偿也是根据实际所用医疗费用来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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