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猝死医院 父母要求赔偿40万元
案情介绍: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周先生夫妇起诉该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周先生夫妇要求被告医院赔偿爱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四十余万元。
年轻的周先生夫妇在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中称,2006年5月19日晚,14个月大的爱子因发热三天,精神极萎,遂前往被告医院就诊,被门诊诊断为“手足口病”、病毒性脑炎等,医院给予输液,可是爱子病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竟于次日凌晨2时50分猝死于医院。经司法鉴定,小孩死亡与被告医院诊疗行为过错有因果关系。
原告周先生夫妇认为,被告医院严重的过错行为使患儿失去接受正确治疗的机会,剥夺了患儿的生命权利,被告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