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案情介绍:刘女士为某餐饮公司前厅经理,2005年4月1日在骑车上班途中与一辆货车相撞,致其小腿损伤。公安机关认定货车方负事故全部责任。9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女士所受伤害属公伤,后经劳鉴刘女士为五级伤残,由于肇事方找一到,刘女士便向用工单位餐饮公司提出报销医疗费,但遭到拒绝。2006年6月,刘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医疗费用及从伤残补贴35万余元。餐饮公司不服,于2006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在工作期间因机动车事故引起工伤,应当得到工伤保险待遇。刘女士在未得到民事赔偿前,先向单位要求工伤补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刘女士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