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2011年02月09日08:33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上班途中受伤哪种属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有十分明确的规定。但是,有时因当事人理解不同,时而产生歧义。鉴于此,罗湖社保管理处依据法规认真把关,符合规定情形的,认定为工伤;不符合规定情形的,不认定为工伤,既保护了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

  出差遭遇交通事故认定工伤

  某环境公司员工罗某,去年底出差郑州,办完事后准备去机场搭乘飞机到另一座城市,继续他的业务。早上6时许,罗某乘搭出租车去机场,当出租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到达一立交桥出口时,与立交桥北端桥壁相撞,造成乘车人罗某头部受伤,当场死亡。

  事后,某环境公司向社保管理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管理处对事件进行了仔细调查,并很快作出认定:罗某因工外出途中因交通事故致死,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因此,认定该员工属工伤。因罗某已参保,罗某亲属可按规定得到法定工伤补偿。

  上班与机动车相撞认定工伤

  另一起员工在深圳市内发生的上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也被社保罗湖管理处快速认定为工伤。去年下半年某天凌晨3时多,深圳某食品公司员工何某骑自行车上班,路经嘉宾路与人民南路交叉十字路口时,与正在行驶中的一辆出租车相撞,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出租车司机拨打医疗急救热线120和交警报警电话122求助,伤者后被120急救车送往罗湖区医院抢救。据医院介绍,伤者何某脑部某血管破裂导致头部内大量积血,于当天上午7时40分因呼吸系统衰竭,宣告其正式死亡。法医鉴定结论认为:死者何某系生前头面部与钝性物体碰撞致颅脑损伤死亡。何某所在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罗湖社保管理处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后被认定为工伤。

  上班途中发生非机动车事故不属工伤

  并不是所有上班途中发生事故都能认定为工伤,如非机动车事故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他介绍了这样一个例子,某公司有一名员工,一天上班途中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时被一辆自行车撞倒,由于该员工年纪较大,被撞成骨折。当时该自行车主见情况不好,就溜之大吉。该员工通过治疗现已康复,前不久他向公司提出,他治疗的这段时间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并要求公司支付医药费等相关费用。

  社保负责人说,该名员工受伤不应算是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对工伤有如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该名员工发生事故时,虽然正在上班的途中,从事故发生时该员工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这点上,可以看出该员工对该事故的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但由于该事故是由自行车违章引起的,而非机动车违章,因而该事故不属于机动车事故,该员工发生的这起事故也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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