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事故过错鉴定
从鉴定性质分为医学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医疗过错鉴定)。我国目前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把医疗过错鉴定的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构成医疗事故的特殊医疗过错鉴定,即医学鉴定;另一类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一般医疗过错鉴定,即司法鉴定,两者均是人民法院认定医疗机构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大小的重要依据。
从鉴定机构分为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和医疗过错鉴定机构。我国目前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把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分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相应地把医疗过错鉴定机构区分为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和医疗过错鉴定机构。法定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为医学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法定的医疗过错鉴定机构为隶属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隶属司法行政管理的司法鉴定组织。
从鉴定标准分为医疗事故人身损害鉴定标准和一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医疗事故人身损害鉴定标准适用于特殊医疗过错——医疗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一般人身损害鉴定标准适用于一般医疗过错导致的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