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误诊而要求医疗事故赔偿的案例
案情介绍:2004年1月9日,29岁的某A因停经33天下腹疼痛到医院急诊,被初诊为:“腹痛待查:宫外孕”。经B超检查并进行阴道后穹隆穿刺检查,吸出20ml不凝血,医院遂考虑宫外孕并将病情向A家属告知,暂保守治疗。住院后,A被予以腹腔镜诊治术,术后病理诊断为:(左侧)卵巢黄体出血伴血肿形成。同年1月25日,A出院,医院在出院小结诊断中注明为:左侧卵巢妊娠,并医嘱随诊。此后,A又到其他多家医院检查,均被诊断为:早孕。A遂诉讼并要求初诊断医院进行医疗事故赔偿。
审理中,经该市医学会医学鉴定,结论为:1、A最后诊断应为:宫内孕合并左侧卵巢黄体破裂,此为妇产科罕见病例。医院出院诊断左侧卵巢妊娠存在误诊。2、根据A停经33天,有腹痛、阴道出血;查体符合宫外孕体征;血、尿HCG阳性,B超示:子宫内膜稍增厚,子宫后方偏左侧见54Ⅹ60mm不规则混合性回声区,腹腔内见中等量游离液性暗区;后穹隆穿刺抽出 20ml不凝血;经保守治疗效果不明显,医院行腹腔镜诊治术有手术指征,且是必要的。术中行左侧卵巢修补术是止血的需要。3、医院在A出院前未作B超复查及诊刮术存在医疗缺陷。A出院后至今已行经2次,无明显人身损害,医院的医疗缺陷与A目前情况不存在因果关系。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等),不属于医疗事故。对此鉴定报告,A于医院均未提出再次或重新鉴定的申请。
法院审理认为,A在医院的诊疗过程经医学会技术鉴定,确认医院对A的诊治不属于医疗事故,而且A所患系宫内孕合并左侧卵巢黄体破裂,此为妇产科罕见病例。同时,医院对A进行腹腔镜诊治有手术指征,是必要的,手术中进行左侧卵巢修补术是止血的需要。虽然医院出院诊断A左侧卵巢妊娠存在误诊,同时医院在A出院前未作B超复查及诊刮术存在医疗缺陷,但法院认为,尽管作为医疗单位的医院有义务对A作出正确诊断,但鉴于A所患病症系罕见病例,因而不能单纯苛求医疗单位对所有病症均能得出必须完全正确的结论。本案的关键在于,A出院后至今已行经2次,并无明显的人身损害后果,而且医院的医疗缺陷与A目前情况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初诊医院对A不承担责任。综上, A要求医院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鉴定费用由医院负担为宜。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均未提出上诉。
「分析」
根据 国务院颁布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A有权对其认为的医疗事故侵权提起诉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同时 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本案中医学会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后,双方均未在收到该鉴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提出再次或重新鉴定的申请,应视为双方对此结论的认可。虽然A后又在法庭上认为该鉴定书有失实之处,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法院仍应对该鉴定书予以确认并采纳该专业鉴定意见。
本案中,医院对A确实存在误诊,但针对A的病情所作的B超检查基本对症,对A的诊治也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负作用,且对A的病情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基于医疗服务的特殊属性(如A又到多家医院多次就诊后,经一系列检查才确诊的事实,亦可反映医疗服务的特殊性),且A所患“宫内孕合并左侧卵巢黄体破裂”,为妇产科罕见病例,特别是虽有误诊行为,但该诊治行为无明显人身损害,医院的医疗缺陷与A目前的情况不存在因果关系,也非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作出医院对A不承担责任、A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