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的保管与查阅

2011年02月09日10:27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病历的保管与查阅
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医疗单位应妥善保管全部有关的病案和资料,禁止任何人隐匿、涂改、伪造和销毁。卫生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负责鉴定处理事故的有关人员,经办理手续后,可以查阅、摘录、复印病案和有关资料,其他人员一律不准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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