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依法享有的对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的一种。在中国,其主体是任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其客体包括:(1)合法收人,包括工资、补贴、奖金,依据版权、发明权、发现权取得的报酬和奖励;劳动保险、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等保险收入;农村社员承包果园、水塘、林木及土地的收入,农村副业收入以及城乡居民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而取得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等。(2)储蓄,包括储蓄本金和利息。(3)房屋,包括公民拥有的住房和依法出租的住房。(4)其他合法财产,包括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他合法财产。公民个人生活资料所有权是在公有制基础上,通过公民的劳动,根据“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产生的。公民占有生活资料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公民对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的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