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死亡赔偿金医疗事故案例

2011年02月09日10:33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新生儿死亡赔偿金
  山东省微山县两城乡一孩子刚出生不到两天突然死亡,医院擅自将尸体处理。近日,孩子父母将医院告上法庭,医院被判赔偿。

  刚出生不到两天的孩子突然死亡后,尸体被医院擅自处理。致使孩子的父母无法进一步查实儿子的死因,为此山东省微山县两城乡的闫先生夫妻俩一怒之下将济宁市一家医院推上了被告席。近日,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该医院赔付闫先生夫妻俩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70848.42元。

  据闫先生介绍,2005年7月17日下午2时许,他的妻子在济宁市一家大型医院产科剖腹产下一名男婴,孩子娩出不久即直接被送到了该院儿科监护室。7月19日上午11时许,孩子在儿科监护室因不明原因死亡。在得知儿子意外死亡的消息后,闫先生向医院提出了查看婴儿尸体的要求但遭到拒绝。事后他才得知,医院在没有经过他们同意的情况下已擅自将孩子的尸体处理了。随后,经与医院交涉未果,闫先生以医院的医疗行为严重侵犯他们夫妻的权益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院方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金等130655.6元。

  对此医院却表示,闫先生的儿子虽然死在他们医院,但出生时已患有一些新生儿疾病。医院在患儿的整个诊治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且孩子在死亡后他们也是在口头获得孩子父母的允许下,才处理的婴儿尸体。因此拒绝承担闫先生夫妻俩的赔偿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闫先生的儿子在被告医院儿科因病抢救无效死亡后,被告作为医疗机构,未经家属书面同意而自行处理患儿尸体,使医患双方对孩子死亡原因各执一词,产生医疗纠纷,且因此致使患儿死亡原因无法查明,并给二原告造成了伤害,医院应对二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依照相关法规,济宁市中区法院判定被告济宁某人民医院赔偿闫先生夫妻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70848.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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